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前30 日内的确诊医疗费用及确诊后的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为限,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特定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为限,给付特定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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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若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 种或多种,下同),并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发生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前30 日内的确诊医疗费用 及确诊后的医疗费用,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 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 和-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 补偿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 额总和×80%。 若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为合同约定的特 定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为 限,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特定医疗保险金 | 若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对于发生的质子重离 子治疗费,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为限,给付特定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期限:1年
投保年龄:0-6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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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医疗金 | 已从公费或社会医疗报销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公费或社会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男性确诊肝、肺或前列腺癌,女性确诊乳腺或特定器官癌报销最高限额为(1.5×基本保额)) |
未从公费或社会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男性确诊肝、肺或前列腺癌,女性确诊乳腺或特定器官癌报销最高限额为(1.5×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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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医疗金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报销限额为(基本保额×3))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